福建诺鑫招标有限公司www.fjnxzb.com 会员注册 | 会员管理
网站首页
企业概况
About us
预公告
Advance
 招标公告
Tender
  结果公告
The bid
 更正公告
Supplement
 网上竞价
Bidding
 政策法规
Policy
 资料下载
Download
关于我们
公司介绍
企业文化
资质荣誉
企业形象
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福建诺鑫招标有限公司 >> 政策法规 >> 浏览文章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2004年3月30日  财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采购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制度,规范采购公司招标的工作程序,提高招标工作效率,我部对现行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抄送:商务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公司招标制度,增强招标工作透明度,提高招标工作效率,确保招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地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和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采购公司”,是指具有商务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的公司(贷款国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借款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的机构或法人实体。

第二章 招标程序 

  第五条 财政部定期就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通知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进行选定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第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通知后,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进行采购公司招标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所有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必须在财政部发出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逾期未完成招标工作的项目,财政部将根据上一年度采购公司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统计情况,对排名前10位的采购公司进行随机抽取,确定采购公司。

  第七条 借款人应向3家以上(含3家)采购公司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格式见附1)。涉及2个以上子项目的打捆项目作为一个项目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中关于采购公司提交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应为自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代理申请书送达借款人之日(以邮戳或借款人单位签收为准)止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收到投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应按要求填写代理申请书(格式见附2)。代理申请书密封后按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提交。代理申请书须由采购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在截止时间内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少于3家,借款人应在已发出投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外,另行邀请新的采购公司参加投标。如第二次招标后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累计仍少于3家,则不必重新发出邀请,可在已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范围内进行评标。

  采购公司可按自愿协商的原则合作投标,但须明确一家牵头单位,评标时的打分以牵头单位得分为准。

  第九条 借款人应负责组织成立由5至7名评审委员(以下简称“评委”)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借款人单位代表任评委会负责人,全面负责评定工作。

  对于二类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可派代表参加评委会并履行评委职责;对于三类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参加评委会工作。

  第十条 采购公司的代理申请书应密封提交借款人。评委会负责人主持评标会议,将所有代理申请书同时启封,各评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评委会评分标准当场独立打分。

  各评委打分后,去掉其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评委的打分相加,得分最高的采购公司中标。

  如两家以上采购公司得分相同且高于其他公司,由评委对这些公司当场投票表决(不需打分),得票最多者中标。

  第十一条 评委会应对采购公司提交的代理申请书内容保密,各评委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严禁参加投标的采购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对评委施加影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评标工作。

  第十二条 评委会应在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评委组成情况、评标过程、对各采购公司打分的详细情况及评标结果。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评标结果报告后,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地方财政部门不得更改评委会的评标结果,如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将意见和评标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在1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发出确认函,并抄送中标的采购公司。

  借款人与中标的采购公司应在收到财政部门确认函后15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协议书》(格式见附3)。

  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结束后,所有招投标原始文件和打分记录应由借款人存档两年备查。

  第十三条 对下列特殊情况,财政部将通知地方财政部门采用不同方法对采购公司进行招标:

  (一)对两个以上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项目进行打捆实施;

  (二)贷款国有特殊要求;

  (三)项目实施紧迫,无法按正常时间完成采购公司招标工作;

  (四)其他情况。

 第三章 评委会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对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贷款项目:

  (一)3年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25分;3000万美元以下、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0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须附财政部有关确认函。

  (二)近3年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20分;3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三)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

  (四)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0~15分。

  (五)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0~15分。

  (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

  第十五条 对500万美元以下贷款项目:

  (一)3年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5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20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5分;500万美元以下、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10分;300万美元以下5分。须附财政部有关确认函。

  (二)近3年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0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三)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

  (四)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0~15分。

  (五)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0~15分。

  (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

  第十六条 采购公司未按照《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收取手续费的,按废标处理。

  采购公司因工作优异得到财政部通报表扬的,可增加0~5分;因工作出现问题曾被财政部通报批评的,可减少0~5分。

第四章 防止过度集中 

  第十七条 在选择采购公司的过程中,应防止由于各种形式的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而导致的过度集中现象。

  在一个日历年度内,任何一家采购公司中标的贷款项目金额超过当年所有招标贷款项目总额40%,或一家地方公司中标的当地贷款项目金额超过当年该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招标贷款项目总额50%的,即可视为有过度集中倾向。

  财政部将定期对贷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进行统计,并根据统计结果对有过度集中倾向的采购公司适当采取限制措施。

第五章 招标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财政部。

  各有关单位应遵守国内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贷款国的有关规定。对发生违规问题的,财政部将采取公开通报批评或建议废除投标资格等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二十条 中央直属企业或单位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现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篇: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年修订版) 【关闭本页】
下一篇: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Copyright © 2015-2025 fjnxzb.com,福建诺鑫招标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备案号:闽ICP备15004280号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9号国泰大厦12楼 咨询电话:0591-83356252 / 87332692 传真:0591-87520486 财务电话:0591-87332632